中山大学先进制造学院流动人员进入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流动人员是先进制造学院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流动人员界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指学籍不在药学院的学生或非药学院在职教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因来校短期讲学、进修、研修、合作、学习或被短期聘用等需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参观、安全检查、临时事项、临时用工等不直接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不在本规定所规定的“流动人员”范围内,但实验室负责人应安排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或由学院安全员全程陪同并做好进入实验室前的安全风险告知和指引。

  三、流动人员管理

  第四条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及所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和所在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五条流动人员可按照学院及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购买覆盖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期间,保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流动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需完成以下审批程序:

  1.填写《中山大学先进制造学院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2.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参加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安全准入培训,并考核合格,填写《中山大学先进制造学院实验室准入安全培训记录表》;

  3.实验人员通过考核后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中山大学先进制造学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和《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书》。

  四、责任追究

  第八条如发现未经审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情况,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违反本规定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实验室责任人、邀请人管理责任,学院给与警告、记过、公开通报批评处分。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由学校给与相关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如流动人员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院将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对应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经2026年先进制造学院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先进制造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先进制造学院
2026年5月14日